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具出口纺织品查验放行单的通知
(国检务〔1993〕75号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日)
各直属商检局、深圳商检局:
根据国家商检局“关于执行《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的有关问题的通知”,各地商检机构对符合《规定》的出具纺织品标识查验放行单(以下简称查验放行单),现下达查验放行单的样式(附后),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格式用纸
查验放行单尺寸与即将使用的出口商品放行单尺寸相同,采用A4尺寸(297mm×210mm一式两联。第一联“供通关用”;第二联“供归档用”。均采用52克白色无炭纸。
二、印章
查验放行单第一联使用现行的中英文对照的签证印章。待新的出口商品放行章启用,即停止使用中英文对照的签证印章。印章加盖在签发日期上(使用红色印油)。
三、启用日期
查验放行单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使用。
四、印制
各直属局可根据需要量,按照下发的样式,自行印制。
五、统计
请各局将查验放行单也一并纳入统计。
@/表@
第一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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┃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┃
┃ 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放行单 ┃
┃ (供通关用) ┃
┃ 编号: 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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